广东新建住宅区必须配建养老服务设施

发布时间:2018-12-03 admin 800

据了解,目前广东常住人口年龄结构已步入“老年型”,去年65周岁及以上人口占比达到8.62%。随着我省人口老年化程度逐步加大,提升养老服务能力迫在眉睫。1日,笔者从广东省人大常委会获悉,《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已经表决通过,该条例对养老基础设施建设和服务能力培育作出多项规定,特别要求新建住宅区必须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养老服务设施,有望进一步提高我省养老服务保障水平。

公益性养老机构免除行政事业性收费

条例对推动社区居民就近便利享受养老服务做出多项规定,比如在城市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方面,要求新建城区和新建住宅区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以每百户不低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养老服务设施。旧城区和已建住宅区无养老服务设施或者养老服务设施未达到规划要求和建设标准的,按照每百户不低于15平方米的标准,通过新建、改建、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进行配置。

对此,省人大法委在说明中表示,省府办在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中规定各地新建住宅小区按每百户20至30平方米的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用房,已建成的住宅区要按每百户15至20平方米的标准调剂解决,此次增加规定配建标准的下限,旨在增强条例刚性。

为鼓励社会力量投入兴建养老机构,条例提供了一定的税费优惠,其中对公益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经营性养老机构、医养结合机构建设减半征收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街道需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

在推动完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方面,条例提出,县级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组织建立居家养老服务指导中心,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设立居家养老服务中心,指导辖区内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点提供养老服务。

为更好保障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等空巢老年人的养老服务需求,条例要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民政部门应当建立特殊老年人巡访制度,通过委托养老服务组织等采取上门探视、电话询访等方式,定期对社区高龄独居、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农村留守老年人的生活状况进行巡访。

如今,有越来越多的失能老人需要长期护理,面对这一社会需求,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开展长期护理保障工作,完善专业照顾护理服务体系,通过发放护理补贴、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支持保险机构开发商业性长期护理保险产品等方式,保障老年人的护理需求。(记者/骆骁骅 通讯员/任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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